第十三條,申請擔任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需取得聯合甄審委員會重症醫學專科
醫師,且符合以下資格:
甲、從事重症醫學之專科醫師,在取得聯合甄審委員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資格後,繼續
從事重症臨床工作滿三年。
乙、六年內重症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並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國內外經專家
編審之雜誌;或具部定講師資格(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