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與喪失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之專科醫師每6年度提出資格之再認證,換證時須於6年內累積達到最低要求學分數,胸腔暨重症專科醫師須累積達到胸腔一般300分(其中至少包含A類學分160分,學會會訊提供通訊繼續教育A類學分,6年內上限60分)以及胸腔重症學分100分;重症加護專科醫師須累積重症學分300學分。於6年內無法累積足夠積分者,應於2年內補齊不足之學分,補齊學分後於次年辦理換證。此2年間仍維持其專科醫師權益與專科醫師證書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之專科醫師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調查屬實,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取消其專科醫師資格。
1.經政府機關判罰其停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醫師業務者。
2.執行醫師業務時,行為越軌,足以損害本會之名譽及聲望者。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訂之甄審費、再審費、證書費費款由本會訂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備。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向行政院衛生署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