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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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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1(瑜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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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氣管鏡技術師甄審辦法》
第一條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為辦理支氣管內視鏡技術師(以下簡稱技術師)之資格認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師考試資格審核及考試兩部份皆由支氣管內視鏡技術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負責之。

第三條    凡向委員會申請技術師認證者,須具有以下各項資格。
一、醫療相關科系畢業且取得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者(如:護理、呼吸治療、放射、醫技相關科系……等)。
二、於技術師考試報名截止日前兩年內,在醫療院所支氣管內視鏡室服務滿乙年以上或累積病例數超過30例,目前在職,並須出具醫事人員執業執照(育嬰留停或留職停薪者,保留資格及學分,復職後再辦理認證)。
三、二年內須參加委員會所舉辦之技術師教育訓練課程,獲得學分7學分以上(依委員會氣管鏡技術師教育訓練學分給予辦法辦理)。

第四條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每年舉辦技術師之認證乙次,其報名及考試日期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填寫委員會提供之「支氣管鏡技術師認證申請書」(由一位胸腔科醫師簽名推薦)壹份,並提出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凡提供不實證件者,甄審委員會不予審核,除退還原件外,並永不得提出申請。

第六條    認證程序分為資格審核及考試二部份。技術師考試為筆試,於技術師教育訓練課程結束後立即進行。

第七條    認證合格者,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並由委員會授予支氣管內視鏡技術師證書。

第八條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於每年度認證結束後造具名冊。

第九條    筆試小組設組員八名,其中一人為組長,組長及組員均由甄審委員會資格審核小組召集人提名。組員宜由甄審委員會委員、委員會指導醫師或其他具有支氣管內視鏡專長之醫師擔任之,人選由甄審委員會通過後組成。
 
第十條    支氣管內視鏡技術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第十一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者,需提出:
一、六年內本委員會認定之技術師學分共14分。
二、目前仍從事支氣管內視鏡工作之在職證明(育嬰留停或留職停薪者,保留資格及學分,復職後再辦理認證)。
三、每3年參加委員會為技術師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至少乙次。
四、若無法在六年內累積滿14分,可於一年內補齊不足之學分。
 
第十二條    申請展延換發證書應提出: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一條所訂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    技術師教育訓練課程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甄審委員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