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制訂
本章程經五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343339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11648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20579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五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032286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六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204040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九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045874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一OO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074871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一O三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40009998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一O五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60005128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一O八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設字第1090010881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一O九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02159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Pulmonar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第二條:本會以結合國內外胸腔病科醫師,提高胸腔疾病暨重症醫療之診療、教學與研究水準為宗旨,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準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第八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除名處分,唯除名處分須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於會員大會開會時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第十一條:當選之理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督促會務之進行。
第十二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得連選連任以十人為限、監事得連選連任以三人為限,理事長不得連任。並於任期結束後榮升為榮譽理事長,得於理、監事聯席會列席參與討論,但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卄一條: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由理監事組成主席團主席之。
第卄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半數或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卄三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卄四條: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卄五條: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卄六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卄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卄八條: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卄九條:會員經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卅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政府所有。
第卅二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卅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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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
修改後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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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五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343339號函同意備查。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卄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半數或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半數或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