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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制訂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11648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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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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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準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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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國內外醫學院學系(科)畢業,持有醫師證書滿五年,且在教學醫院從事胸腔疾病有關之醫療、教學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持有證明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一般會員。 2. 凡本會一般會員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且入會年資滿二十五年者自願申請為榮譽會員。 3. 凡向本學會申請報備訓練之醫師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即為本學會準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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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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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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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基金孳息。 4. 自由捐款。 5. 補助費。 6. 其他合法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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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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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會員經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