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制訂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11648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20579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五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032286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六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204040號函同意備查。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1.    凡國內外醫學院學系()畢業,持有醫師證書滿五年,且在教學醫院從事胸腔疾病有關之醫療、教學或研究工作二年以上,持有證明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一般會員。

2.    凡本會一般會員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且入會年資滿二十五年者自願申請為榮譽會員。

3.    凡向本學會申請報備訓練之醫師經專科醫師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即為本學會會員。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入會費:
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或一般會員初次入會時繳納。自動退會後再度申請入會時,應重行繳納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交由理監事會制訂繳費標準,會員繳交一般會員之半數。會員因故申請暫停會籍超過年時,得免繳常年會費,申請恢復會籍時,不必補繳停籍期間之常年會費,亦不必再繳入會費。一般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1500元。會員仍維持500元。並自九十六年起實施。

3.   基金孳息。

4.   自由捐款。

5.   補助費。

6.   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廿九條

會員經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