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名單

(欲申請為認可之訓練醫院請與學會聯絡)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自民國七十年起,開始實施專科醫師甄審制度,每年定期對訓練完成之胸腔科醫師予以考核評估。凡通過此項甄審者,學界即承認其訓練完成,堪為獨當一面之胸腔醫學專家。

此項甄審工作,對於我國胸腔醫學水準之提升,收效甚宏。各級教學醫院之胸腔專科醫師訓練,莫不以通過本學會之專業甄審為主要標的。唯近二十年來,國際胸腔醫學之進展甚為快速,胸腔醫學之領域已經延伸到呼吸照護、重症醫療及小兒胸腔醫學等範疇。先進國家之胸腔次專科訓練,率多由原先之二年制訓練,延長為三年制之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訓練。因此,為因應世界潮流之趨勢,提升我國胸腔次專科訓練之品質,特修訂定此項課程訓練綱要,作為我國二十一世紀胸腔次專科醫師訓練之參考。本學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起與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聯合成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共同辦理國內「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本會之胸腔暨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甄審、證書發證、換證等仍由本會自行辦理。)

訓練類別:

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包含下列不同之類別:胸腔內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包含一般胸腔疾病、呼吸治療訓練及呼吸相關重症照護之訓練)、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包含胸腔外科、呼吸治療訓練及呼吸相關重症照護之訓練)、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提報受訓醫師須由訓練醫院向學會在核可之訓練名額提出報備專科醫師訓練,受訓醫師本人必須加入為本會準會員,準會員入會與專科醫師訓練報備書面申請交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後以郵局掛號信件通知本人,相關表格與規定請至首頁下載。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

「胸腔內科暨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名單共計12家醫院970407更新

1、

依專科醫師訓練及甄審章程規定:擔任胸腔內科及重症專科醫師訓練單位,須聘有本學會認定之專任專科指導醫師若干名(人數須符合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綱要之基本要求),至少應有本學會認可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指導醫師3人、及胸腔外科暨重症指導醫師1人。

2、

每2名胸腔內科暨重症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1名胸腔內科暨重症專科醫師。每2名專科指導醫師訓練1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如該院之指導醫師為單數等,則容許其兩年合併之訓練人數最多可達到指導醫師之總數(例如該院有5名指導醫師,若前1年訓練2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則第2年可接受3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受訓)。

3、

提報受訓醫師之基本條件:取得中華民國醫師執照,完成3年內科或3年外科(即第年住院醫師訓練結束進入第年住院醫師訓練)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在本會審定合格之『胸腔內科暨重症專科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2年以上之胸腔暨重症醫學專業訓練訓練期間2年,學會受理訓練報備申請截止日期訂為當年度10月31日,並在報考專科考試時須持有台灣內科醫學會或台灣外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證書,訓練年資計算至參加該年度專科醫師考試的10月31日截止,受訓醫師若無法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2年以上之專科醫師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3年內完成。而分段接受專科醫師訓練者,必須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9個月以上之訓練,各分段訓練期間不得間隔1年以上,受訓醫師若更動訓練單位須向學會核備(提交新服務單位在職證明正本與變更後的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送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

訓練醫院之指導師資人數符合章程規定更新如下

序號

地區

訓練醫院

內科指導醫師人數(970407更新)

外科指導醫師人數(90407更新)

01

台北市

國泰醫院胸腔內科

02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胸腔內科、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胸腔內科【合併1訓練單位】

(原7位)

03

新光醫院胸腔內科

04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和平院區胸腔內科【合併1訓練單位】

(原位)

05

台北縣

新店慈濟醫院胸腔內科

06

基隆市

基隆長庚醫院胸腔內科

(原位)

(原位)

07

宜蘭縣

羅東博愛醫院胸腔內科

(原位)

08

台中市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胸腔內科

(原位)

(原位)

09

台南縣

永康奇美醫院胸腔內科

(原位)

(原位)

10

嘉義縣

嘉義長庚醫院胸腔內科

(原位)

11

高雄市

國軍高雄總院胸腔內科

12

花蓮市

花蓮慈濟醫院胸腔內科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

「胸腔內科暨重症醫學、胸腔外科暨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重症加護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名單共計12家醫院970407更新】

1、

依專科醫師訓練及甄審章程規定:擔任胸腔內科及重症專科醫師訓練單位,須聘有本學會認定之專任專科指導醫師若干名(人數須符合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綱要之基本要求),至少應有本學會認可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指導醫師3人、及胸腔外科暨重症指導醫師1人。

依專科醫師訓練及甄審章程規定:擔任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單位,至少應有本學會認可之胸腔內科暨重症指導醫師2人、胸腔外科暨重症指導醫師2人。

2、

每2名胸腔內科暨重症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1名胸腔內科暨重症專科醫師。每2名專科指導醫師訓練1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如該院之指導醫師為單數等,則容許其兩年合併之訓練人數最多可達到指導醫師之總數(例如該院有5名指導醫師,若前1年訓練2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則第2年可接受3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受訓)。

每2名胸腔外科暨重症指導醫師,每年可訓練1名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每2名專科指導醫師訓練1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如該院之指導醫師為單數等,則容許其兩年合併之訓練人數最多可達到指導醫師之總數(例如該院有5名指導醫師,若前1年訓練2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則第2年可接受3名專科醫師準會員受訓)。

3、

提報受訓醫師之基本條件:取得中華民國醫師執照,完成3年內科或3年外科(即第年住院醫師訓練結束進入第年住院醫師訓練)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在本會審定合格之『胸腔內科暨重症專科或胸腔外科暨重症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2年以上之胸腔暨重症醫學專業訓練訓練期間2年,學會受理訓練報備申請截止日期訂為當年度10月31日,並在報考專科考試時須持有台灣內科醫學會或台灣外科醫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證書,訓練年資計算至參加該年度專科醫師考試的10月31日截止,受訓醫師若無法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2年以上之專科醫師訓練,訓練期間必須在3年內完成。而分段接受專科醫師訓練者,必須在同一訓練單位接受連續9個月以上之訓練,各分段訓練期間不得間隔1年以上,受訓醫師若更動訓練單位須向學會核備(提交新服務單位在職證明正本與變更後的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送交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

序號

地區

訓練醫院

內科指導醫師人數(970407更新)

外科指導醫師人數(970407更新)

01

台北市

台大醫院胸腔內科、台大醫院胸腔外科

16

(原位)

02

台北榮總胸腔部、振興醫院胸腔內科【合併1訓練單位】、台北榮總胸腔外科

20

03

馬偕醫院胸腔內科、馬偕醫院胸腔外科

13

04

三軍總醫院胸腔內科、三軍總醫院胸腔外科

10

(原位)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