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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
1 號 台大醫學院教務分處轉 電 話 :(02)2356-2223,(02)2312-3456 轉 分機88020 傳 真 :(02)2393-6237 E-mail:spccm@mars.seed.net.tw |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七日制訂
本章程經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20011648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20579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五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032286號函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九十六年度會員大會修改,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6020404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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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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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Pulmonar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 |
| 第二條: |
本會以結合國內外胸腔病科醫師,提高胸腔疾病暨重症醫療之診療、教學與研究水準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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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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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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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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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準會員及榮譽會員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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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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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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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破壞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警告或除名處分,唯除名處分須提會員大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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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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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條: | 本會設理事十七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於會員大會開會時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
| 第十一條: | 當選之理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督促會務之進行。 |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得連選連任以十人為限、監事得連選連任以三人為限,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義務職。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除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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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六條: |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經理事會通過,訂定組織簡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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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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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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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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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 第廿一條: |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由理監事組成主席團主席之。 |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半數或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
| 第廿四條: |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廿五條: |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 第廿六條: | 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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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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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七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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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八條: |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第廿九條: | 會員經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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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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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政府所有。 |
| 第卅二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
| 第卅三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 第卅四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理事長 | 楊泮池 醫師 |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理 事 | 陸坤泰 醫師 | 中華民國防癆協會 |
| 理 事 | 郭壽雄 醫師 |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理 事 | 彭瑞鵬 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 |
| 理 事 | 蕭光明 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 |
| 理 事 | 吳清平 醫師 | 三軍總醫院 |
| 理 事 | 郭漢彬 醫師 |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 理 事 | 林孟志醫師 |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 理 事 | 郭許達 醫師 |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
| 理 事 | 王家弘 醫師 | 台北榮民總醫院 |
| 理 事 | 蔡熒煌醫師 |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 理 事 | 徐武輝醫師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 理 事 | 薛尊仁醫師 | 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理 事 | 黃明賢醫師 |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 理 事 | 余忠仁醫師 |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常務監事 | 謝文斌 醫師 | 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
| 監 事 | 沈建業 醫師 | 為恭紀念醫院 |
| 監 事 | 盧朝勇醫師 | 義大醫院 |
| 監 事 | 江自得醫師 | 童綜合醫院 |
| 監 事 | 王瑞隆醫師 |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 秘書長 | 鄭之勛 醫師 |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執行秘書 | 古世基 醫師 |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 主委 | 楊泮池 醫師 | ||
| 委員 | 郭壽雄 醫師 | 委員 | 謝文斌 醫師 |
| 委員 | 江自得 醫師 | 委員 | 紀崑山 醫師 |
| 委員 | 王瑞隆 醫師 | 委員 | 王家弘 醫師 |
| 委員 | 吳清平 醫師 | 委員 | 蔡熒煌 醫師 |
| 委員 | 江啟輝 醫師 | 委員 | 陳培然 醫師 |
| 委員 | 吳健樑 醫師 | 委員 | 薛尊仁 醫師 |
| 委員 | 鄭高珍 醫師 | 委員 | 陳重華 醫師 |
| 委員 | 盧崇正 醫師 | 委員 | 吳惠東 醫師 |
| 委員 | 楊錫欽 醫師 | 委員 | 楊治國 醫師 |
| 委員 | 黃明賢 醫師 | 委員 | 陶宏洋 醫師 |
| 主任委員 | 江啟輝 醫師 | ||
| 委員 | 郭壽雄 醫師 | 委員 | 謝文斌 醫師 |
| 委員 | 蕭光明 醫師 | 委員 | 郭許達 醫師 |
| 委員 | 王家弘 醫師 | 委員 | 蔡熒煌 醫師 |
| 委員 | 吳清平 醫師 | 委員 | 高尚志 醫師 |
| 委員 | 盧崇正 醫師 | 委員 | 黃明賢 醫師 |
| 委員 | 江自得 醫師 | 委員 | 紀崑山 醫師 |
| 委員 | 楊治國 醫師 | 委員 | 李俊年 醫師 |
| 委員 | 陶啟偉 醫師 |
| 召集人 | 郭壽雄 醫師 |
| 肺結核病醫學工作小組 | 陸坤泰 醫師 |
| 肺癌醫學工作小組 | 彭瑞鵬 醫師 |
| 重症醫學工作小組 | 吳清平 醫師 |
| 呼吸治療工作小組 | 蔡熒煌 醫師 |
| 氣喘疾病工作小組 | 郭漢彬 醫師 |
| 睡眠醫學工作小組 | 蕭光明 醫師 |
| 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健保醫療給付對策工作小組 | 江啟輝 醫師 |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93.03.03擬訂
93.05.07 第二次修正 93.06.25 第三次修正 95.04.06第四次修正 95.06.23第五次修正
96.07.02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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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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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成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甄審委員會」(簡稱聯合甄審委員會);共同辦理國內「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重症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辦理「重症醫學雜誌」等;有效整合及發展國內重症醫學,培養優秀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及發展國內重症醫療之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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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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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聯合甄審委員會,係接受各學會委託,其主要任務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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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考試命題及評分。 二、 制定及審核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計劃及課程。 三、 審核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 四、 審核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指導醫師資格。 五、 辦理重症醫學繼續教育訓練及教育積分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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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職權與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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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聯合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名,由各學會推薦七名代表擔任委員,任期兩年;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任期兩年,屆滿時由各學會另行推薦人選接任,為無給職。委員出缺時由原所屬學會派員遞補。 | |
| 第四條 |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負責籌劃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議決事項;財務委員負責經費使用之監督查核。 | |
| 第五條 | 為有效推動會務,由各學會祕書長擔任本聯合甄審委員會之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策劃及執行會務,係無給職。為業務須要聘用專職秘書承辦行政總務財務等各項會務。 | |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 第七條 | 委員會之經費由三學會共同均分負擔,並專款專用,會計年度為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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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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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同時具備下列之資格: | |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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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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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甄審資格時檢附委員會認可三年內聯委會所辦繼續教育積分60學分。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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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方法及步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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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提出申請書及第八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 |
| 第十條 |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申請甄審之醫師,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當筆試及格後,始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由委員會提報各學會,聯合發給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合格名單。 | |
第六章 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及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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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提出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為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 |
| 第十二條 | 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並向委員會提出訓練計劃,經認可後,始能施予訓練。 | |
| 第七章 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 | ||
| 第十三條 |
專科醫師每六年提出資格之再認證,換證時需積滿本會認可之教育積分一百二十學分,其中六十學分為各學會辦理之教育積分課程及活動,六十學分則為聯委會辦理之教育積分課程及活動。學分計算由取得重症專科醫師資格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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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專科醫師資格之再認證如在六年內無法累積教育積分一百二十學分,可於一年內補齊不足之學分,但此一年間喪失專科醫師權益且專科醫師證書不予承認。補足學分可於次年辦理換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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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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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辦法經委員會議決提各學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實施日起至94.12.31止之緩衝期內,由各學會先行審查會員之察報考資格,通過後才參與本會所舉辦甄試。截止日後本條款自動廢除。 | |